目前,国家正在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,市、县(区)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正面临行政执法类与公益类的确定问题。理由如下:
第一,按“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、行政执行、行政监督等职能”认定标准,应当定为行政类事业单位。
中共中央、国务院《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》要求,“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、行政执行、行政监督等职能,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”。据此,是否主要履行上述职能,是认定事业单位是否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标准。
而根据环境保护部部门规章《环境监察办法》规定:“环境监察,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”、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,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工作”、“环境监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:监督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、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、核定和征收排污费、排污申报登记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、对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问题进行督查”等,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的环境监察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,履行的是行政执行、行政执法职责。
今年实施的新环保法亦规定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,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”,这里环境监察机构的现场检查也属于行政执法活动。因此,应当将环境监察机构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。
第二,环境监察机构是行政法上合格的行政主体。
新环保法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——委托执法机构,其执法权限来源于环保部门的委托。行政法上,合格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,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三大类。而环境监察机构属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,因而其应当是行政主体,应当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类。
第三,环境监察机构与公益类事业单位有着显著差别。
从职能上看,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义务教育、基础性科研、公共文化、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和高等教育、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,主要分布在教、科、文、卫等领域。
环境监察机构则主要履行监督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、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、核定和征收排污费、排污申报登记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等行政职能。
另外,从身份上看,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参照《公务员法》管理,而环境监察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基本都是参照《公务员法》管理。基于二者本质上的区别,不宜将环境监察机构与公益类事业单位归于同一类别中。
电 话:0578-2220196
传 真:0578-2220196
邮 编:323000
公 司:浙江汇丰环境检测有限公司
地 址: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西站路97号